2015年8月份,市安监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对中石油江苏盐城分公司上报的东台廉贻加油站《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苏安经(甲)字S00611;颁发日期2009年8月17日;有效期:2009年8月17日至2012年8月16日)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涉嫌为伪造证件,局领导立即指派市安监支队对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中石油江苏盐城分公司于2015年8月份为东台廉贻加油站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手续所使用的危化品许可证电子扫描件及其复印件,系中石油盐城分公司负责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手续的工作人员吴伟于2013年初使用PS技术擅自伪造(将原《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电子扫描件的发证日期“2009年08月17日”改为“2012年08月17日”;有效期“2009年08月17日至2012年08月16日”改为“2012年08月17日至2015年08月16日”)。而省安监局于2009年8月17日颁发给东台廉贻加油站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于2012年8月16日到期后,因中石油江苏盐城分公司未及时按规定为该加油站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手续,一直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中石油江苏盐城分公司及东台廉贻加油站均未发现吴伟伪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电子扫描件的行为以及东台廉贻加油站在2012年8月16日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取得延期手续的情况。
市安监局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0.25万元,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调查中发现的该加油站涉嫌构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工作人员吴伟伪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电子扫描件涉嫌构成犯罪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市商务局和市公安局进行了移交。
中石油江苏盐城分公司根据要求停止了东台廉贻加油站经营活动,并指派专人对此次事件进行详细调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其中对原安全工程部安全管理岗吴伟解除劳动关系,配合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相关部门对该公司最终处罚金额向其主张民事经济赔偿;人力资源综合办公室人事系统兼行政管理岗王媛给予降级处分,职级由主办将为见习主办;人力资源综合办公室主任谢学刚行政降级为办公室副主任;时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主管领导给予全公司范围通报批评。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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