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信用办〔2015〕5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信用办、文明办:
现将《江苏省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江苏省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进一步增强守信激励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省政府《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及省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省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确定向社会公示或已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诚实守信行为信息,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诚信江苏网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建立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会商协调机制,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和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办)召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省辖市信用管理部门参加,组织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会商协调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共享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
第四条 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按照“及时报送、分级负责、规范审核、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依法依规组织评选或认定,并已确定向社会公示或已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荣誉信息;
(二)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及省有关厅局依法依规组织评选或认定,并已确定向社会公示或已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荣誉信息;
(三)各省辖市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评选或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荣誉信息;
(四)其他依法获得或认定的诚实守信红名单。
第六条 省级以上的诚实守信红名单,由省级推荐部门报送;省级的诚实守信红名单,由省级认定部门报送,联合认定的由牵头部门报送;各省辖市的诚实守信红名单,由各省辖市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他依法获得或认定的诚实守信红名单,由相关机构或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省信用办同意后公示。
第七条 各省级报送部门应在诚实守信红名单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各省辖市信用管理部门应在获得诚实守信红名单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特殊情况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八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诚实守信红名单的收集和管理,并及时通过诚信江苏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推送到各省辖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诚实守信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公示时需隐去月、日号码段);
(二)荣誉名称;
(三)荣誉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和认定文号;
(四)荣誉认定的时间;
(五)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诚实守信红名单公示原则上不设有效期。认定或报送单位明确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社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对公示的诚实守信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复核和处理。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认定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省信用办,停止或补充公示内容并发布更正通知。异议不成立的,认定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省信用办,维持原公示内容。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被公示的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示:
(一)有效期届满的;
(二)公示期内,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因产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取消公示的;
(三)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取消公示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信用办和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转自江苏省经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