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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企业生死根本
发布时间:2016-7-6 10:37:9  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省土地学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自古以来,我们就是一个在道德上高度重视诚信的民族。自古以来,我们就是一个在道德上高度重视诚信的民族。自古以来,我们就是一个在道德上高度重视诚信的民族。《管子·枢言》云: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孔子也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人都希望生活在讲求诚信、方圆可循、流通顺畅的社会里,人人都希望和诚信的人打交道、做生意、交朋友,但失信甚至欺诈的行为难免要发生。怎样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就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之手发挥作用

让失信者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加大失信成本,必须使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成为规范市场秩序、打造诚信社会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对失信行为并不缺乏法律制度上的硬约束,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更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课以刑罚的规定。

诚信缺失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归结到底不外乎欺诈和违约。对于违约行为在我国是由以《合同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予以调整的。我国合同法对失信方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奉行的是财产性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失信方赔偿责任及因失信行为所引发的全部损害,被害人全部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两部分,即已有财产值的减少和应得利益丢失。

无形之手发挥作用

市场上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参与者用他们的方式对失信行为做出了自然的反应,同时也进行了惩戒。“失信者不是不怕市场的惩戒,而是有一种侥幸心理,觉得不可能被公示于众,就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继续从事失信行为。”

21315全国征信系统市场部负责人表示,像冠生园、欧典等如果不借助媒体的力量,市场本身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是微不足道的,可能也就基于受害者和知情者及其有限的活动范围。从根本来说,仅靠市场被动的反应来实现对失信的有效惩罚、建立诚信社会是远远不够的。

南京冠生园“陈馅事件”曝光后,企业被消费者远离,被合作者躲离,因缺失诚信而走上破产。失信非但没有让冠生园获取暴利,相反使其失掉所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市场上失信者受惩罚的事例足以令其他经营者引以为戒。然而,市场上因缺失诚信而受到经济惩罚的例子依然屡有出现,一些企业就是敢冒受到市场严厉惩罚的风险而为失信行为。

有形之手积极主动

2004年12月,浙江省工商局宣布262家企业“信用破产”,并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几天后,杭州市也在公布了8000余家“信用破产”企业名单后,将他们从合法经营者名单上剔除。被宣布“信用破产”的企业有欠钱不还者、制假贩假者。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是行政部门惩治市场失信行为所采取的有效行为,此种手段简单易行,而且立竿见影,收效甚快,它能使失信者马上就有经济利益上的损失或关门走人。其中吊销营业执照在现有的行政处罚的手段中是最严厉的,正是由于其严厉性,在适用上有很大的限制,行政部门在对待失信行为上更多的是通过罚款来解决。一些企业之所以敢不讲诚信,是因为诚信是需要投入时间和成本的,是需要放弃很多短期利益的。当前,虽然买方在与卖方的市场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但是讲诚信的企业在与不讲诚信的企业博弈时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

以市场运作为基础,由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资信评级,同时予以公示,确是政府部门对市场“失信者”进行惩戒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将企业的信用记录公开,在完善的信用公示制度下,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诚实守信。因为人们会担心稍不小心被记录到了“黑名单”上,随之而来的将可能是多米诺骨牌效应。

(转自信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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