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省政府】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7-6 10:30:6  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省土地学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扎实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价格失信实施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价格诚信,近日,省物价局出台了《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和对失信行为惩戒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是规定价格信用等级的认定及调整规则。根据经营者是否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价格行为是否规范,将经营者的价格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级)、守信(B级)、一般失信(C级)、较重失信(D级)和严重失信(E级)等五个级别。被认定为相应信用级别的经营者,每年根据其诚信状况不同,还将进行相应的信用调升、调降处理。信用等级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二是认定和惩戒价格失信行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价格失信行为。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又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等3个等级。对一般失信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较重失信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列为检查或者抽查重点、提请有关部门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等方式予以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撤销荣誉称号、降低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提请有关部门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惩戒。

三是规定异议处理及修复程序。《办法》赋予经营者查询信用记录、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经营者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二、下一步工作

《办法》公布后,江苏省物价局将根据《江苏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6年规划》和工作部署,积极全面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全省范围建立价格行政处罚信息数据库。对省、市、县三级价格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归集,纳入全省统一的价格行政处罚信息数据库中,作为信用等级认定及管理的依据。

二是在执行《办法》的过程中,注重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帮助经营者了解《办法》规定的新内容、新要求,引导经营者树立和维护良好的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打印本页】【加入收藏】【关  闭】
Copyright@ 2014 SheY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射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ICP备10103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