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价综〔2013〕40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
为推进全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结合价格部门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价格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价格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4日
江苏省价格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政府的诚信导向作用,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结合价格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价格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价格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价格信用报告制度、价格信用承诺制度和价格信用审查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开展招投标、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评优评级以及实施价格调控、管理、监督、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江苏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上条所列公共资源分配活动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主体是江苏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价格信用报告
第七条 价格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出具价格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 价格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成本、价格诚信记录、价格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价格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第九条 价格信用报告的使用领域:
(一)申请专项资金分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评优评级等事项;
(二)参与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招投标;
(三)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监督、价格服务等领域;
(四)其他需要出具价格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领域。
第十条 价格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原则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第三章 价格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 价格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价格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审批事项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承诺代替审批。
第十三条 作出价格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违约信息录入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开。
第四章 价格信用审查
第十五条 价格信用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价格主管部门经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价格信用信息,并取得价格信用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价格信用审查报告主要用于行政相对人申请专项资金分配、参与评优评级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应用价格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市场主体实施价格信用分类监管、联动监管的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价格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制定在行使本部门职责过程中记录市场主体相关价格信用信息的制度,包括信用信息范围、信息记录格式、失信程度分类、系统对接要求等。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价格信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信用信息异议处置工作,及时处理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反馈的有异议的价格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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